| 办理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  
  
    | 办理对象 | 
    卫生技术人员 |  
  
    | 事项类别 | 
    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资质审批 |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14、15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第3条  |  
  
    | 办理条件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材料列表: 1. 
      注册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 获得资格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 3.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项目必须填全) 5. 在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二寸免冠白底正面半身照片除表贴完另交1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机构 |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办理地址 | 
    市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 |  
  
    | 联系方式 | 
    2229306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 |  
  
    | 应用主题 | 
    医疗卫生 |  
  
    | 表格下载 | 
     |  
  
    | 在线咨询 | 
    2229306 |  
  
    | 网上投诉 | 
    2229306 |  
  
    | 在线申报 | 
    2229306 |  
  
    | 在线查询 | 
    2229306 |  
  
    | 结果公示 | 
    2229306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