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办理对象 |
医疗机构 |
事项类别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15、1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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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材料列表: 1.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2.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3.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4. 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5.
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6.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
注: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加封皮及资料目录,依次序装订,并逐页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8.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
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10.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2.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3.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14. 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 15.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16. 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17.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18.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9.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20.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 21.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卫生计生委 |
办理地址 |
市行政审批大厅 |
联系方式 |
2229306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应用主题 |
医疗卫生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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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
2229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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