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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 
      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