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9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度,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 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 严肃处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办法的通知》(晋发改外资发[2006]681号)
二、关于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或变更
(一)限额以下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市级发改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有关主管厅局提出预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核发免税确认书。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出具免税确认书。 三、关于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确认的初审或申请变更
(二)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市级发改委(计)委
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有关主管厅局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
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