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 圆
至 缘 倍罚款;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 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 获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 和鉴定,故意提供虚假结论或证明的;(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 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四)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技术中介 机构及工作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 当事人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 号;有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