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 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 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 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 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 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 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 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 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 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 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 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 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三) 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加 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