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 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
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审核、管理;(三)管理技术合 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四)组织、交流、发布技术信 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 员的培训、考核;(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 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