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1条和第12条
办理程序: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网络警察部门备案,网警部门审核无误后,颁发《晋城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证明》。
办理材料:
1、如实填写《晋城市公安局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表》内信息并加盖公章(个人网站签名),以网站为单位填表,每个网站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网站除外);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明,若是经营性ICP,提交ICP许可证复印件;非经营性ICP备案网站,请在工信部备案查询系统中抓取网站的备案信息页面,截屏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个人网站主要负责人签名)作为证明;
5、《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加盖公章或签名。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1条和第12条
提供表格:《晋城市公安局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表》
受理机构、地点及电话:
晋城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晋城市迎宾街289号科技楼521
房间 3010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