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
(二)依法对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依法指导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方针、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以及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拟定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九)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一)拟定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协调落实相关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监督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承办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及其它法律事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协助局领导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交流、培训等具体事务;承办局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其他人员的调配事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表彰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
负责全市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及跨县(市、区)民间组织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全市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村务公开工作;监督实施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推进婚俗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指导婚姻登记机构服务管理;承担全市婚姻登记联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科
组织实施优待抚恤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标准;承办由市民政局负责的评残、烈士评定的报批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优抚事业经费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科
拟定全市救灾减灾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工作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中央、省、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实施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拟定福利企业扶持规范性文件,承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监督实施收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推进丧葬改革,强化公墓管理;承担全市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六)区划地名科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文件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报批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勘界工作;负责全市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七)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民政系统财务管理计划并指导实施;对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