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不能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三、当事人不具备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向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六、为维护您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申请离婚登记前,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等有关法律规定,并请您慎重对待子女抚养、财产及离婚问题。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多一点宽容,多一点理解,多看一看自己与对方为这个家做出的努力,也许你们共同走过的日子是值得留恋和珍惜的,也许你们的婚姻还有挽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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