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
办理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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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事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办理流程 |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流程:(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县(市、区)司法局出具意见——市司法局审批——省司法厅备案(二)县(市、区)司法局申请——市司法局审批——省司法厅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流程:申请变更(注销)所提出申请——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市司法局核准——省司法厅备案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司法局 |
办理地址 |
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 |
联系方式 |
0356——2198467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
办理时限 |
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
办理方式 |
单独办理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 |
应用主题 |
设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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