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办理对象 |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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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品行良好;3、身体健康;4、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一)《基层法律服务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二)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五)健康状况证明;(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由拟聘用基层法律服务所将申请执业材料报住所地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县(市、区)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查,最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司法局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政府综合大楼1004房间 |
联系方式 |
0356-2198467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
办理时限 |
市司法局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 |
办理方式 |
单独办理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 |
应用主题 |
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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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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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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