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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初审

2010年02月08日 17:3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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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公证员任职初审
办理对象 个人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办理条件 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公证法》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件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受理;省司法厅审核;上报司法部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办理地址 晋城市政府综合大楼919房间
联系方式 0356-219838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
应用主题 证件办理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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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查询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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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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