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处、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律服务市场,树立和维护法律工作者的形象和信誉,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整顿,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为依据,按照“整顿、规范、拓展、提高”的思路,以依法管理、规范运行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为目的,为创建“平安晋城”、“和谐晋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具体目标
通过规范整顿,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和服务行为,提高全市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服务质量,消除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公平竞争、合理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格局,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整顿规范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整顿的范围:全市整个法律服务市场
规范的对象:全市律师、援助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所有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和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
整顿的内容:
(一)规范法律服务机构设置
1、依法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设立、批准登记、机构性质进行全面摸底。
2、对未经法定登记机关批准,或未经属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而设立的上一级或外地法律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要责成或督促其按法定程序进行规范。
3、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规范从业人员和执业范围
1、律师以公民身份或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代理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进行有偿法律服务的。
2、冒名提供法律服务的。包括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即“黑律师”现象)和未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而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代理案件的。
3、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4、法律服务机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的行为。
5、公证机构违反《公证程序规则》超管辖办证。
6、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三)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
1、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制度,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接受鉴定,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私自办案的。
2、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的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接受鉴定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3、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法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4、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5、公证员违法办证,办人情证、关系证的。
6、法律援助机构放宽或者不严格审查受援对象的标准和条件,办人情案、关系证。
7、律师事务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不告知当事人而以收费案件受理。(主要是农民工工伤案件)
8、承办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后,又收取当事人交通、住宿等费用。
9、法律援助机构不支付或延迟支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办案补贴。
10、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不按程序规则、技术范围和技术标准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的。
11、违反业务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12、搞不正当竞争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争夺案源(证源)的;以故意诋毁同行的声誉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声誉为手段争揽业务的;以支付介绍费或给回扣为条件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规范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水平
1、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工作。
(1)是否把法律服务行业列入司法行政工作的大盘子,实行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平衡、统一标准,尤其是在监督检查、评比表彰、选贤任能、入党以及奖惩等方面。
(2)在具体管理中,针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中介性质,特别是对一些自律、自主性质的合伙所,是否存在有不愿管、无法管的思想认识和具体表现。
(3)日常监督指导到位情况,包括深入基层学习实践、调查研究、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具体管理人员对本专业的熟悉和了解程度。
2、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
(1)制度建立健全方面。能依法对各项制度进行及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建立了学习、收结案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过错赔偿等日常管理必需的制度,并有效地付诸实施。
(2)财务管理规范,有专职的会计、出纳,并依法缴纳了各种税费。
(3)为所有聘用人员办理了养老、医疗等保险。
(4)内部管理科学民主,财务管理透明,收益分配合理,有良好的奖惩激励机制,内部团结和谐,凝聚力强。
3、办公场所硬件设施建设规范到位。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不断改善办公条件,适应工作要求。要配齐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电话、档案柜等必备的办公设备。鉴定机构办公场所要有接待室、检查室、实验室、档案管理室。办公场所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执业公示、公示范围包括收费标准、办案流程、执业人员信息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四、整顿规范的时间安排及步骤
(一)时间:2009年7月1日至9月31日。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学习阶段(7月1日—7月10日)
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都要制定本单位的整顿规范实施方案,成立整顿机构。县区司法局和市直处所的方案要于7月10日前上报市局具体分管科室。二是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安排,以达到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的目的。三是各法律服务机构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学习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通过学习动员,使广大法律服务人员进一步明确作为一个法律服务部门和一个法律服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标准,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此次整顿规范的内容和任务,增强积极主动认真参与的自觉性。
动员会和学习要做好记录和学习笔记
2、自查自纠阶段(7月11日-7月31日)
这个阶段,以各法律服务单位为主,主要完成三项工作,一是每位执业人员(包括本所、处、中心聘用的人员)都要根据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本方案列举的整顿规范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要写出书面自查小结。小结包括,本人在执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本单位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本市、县法律服务行业或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二是在个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个法律服务单位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结合查摆出的问题,组织全所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思和分析,并召集所有执业人员进行专题讨论,最后形成本单位的自查报告。报告包括本单位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本行业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市、县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报所属司法局和市局相应的职能科室。三是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各职能科室在这一阶段,要加强对所属法律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扎扎实实、认认真真、不走过场。并要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写出本县(市、区),市直各行业的自查报告报市局检查组。无论是个人自查小结、单位自查报告,还是县(市、区)和市直各职能科室的自查报告,要做到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并有充分的证据,所列举的事例,要有时间、有地点、有姓名,达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同时报告内容要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有措施。
3、重点检查、整顿规范阶段(8月1日-8月31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各县(市、区)司法局针对本辖区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督查力度或出台相关意见促其限期改正;针对本辖区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个性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理有据地与当事人交涉,责令其依法进行规范,二是各法律服务单位要对照自己查找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修改补充和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能改进要立即进行彻底整顿规范,需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要按程序迅速上报。三是市局组织三个检查组,分别深入县(市、区)和市直各法律服务单位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大检查。具体安排是:第一组由曹连心副局长带队,检查高平、陵川、泽州。第二组由范聪明副局长带队,检查阳城、沁水、城区。第三组由阎华中副局长带队,检查市直各处、所、中心。检查的单位:每县区至少五个单位,分别是公证处1个,律师事务所1-2个,援助中心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2个。有投诉举报的单位列为必查单位。市直全部处、所、中心。检查的内容是:依据方案中列举的问题,对照各县(市、区)和各单位的自查小结和报告,看自查问题找的全不全、准不准,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效果是否明显。
4、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20日)
一是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直各职能科室要组织所属法律服务单位对整顿规范工作来一次回头看,督促整顿规范的问题彻底改正,防止“水过地皮湿”或传统性问题和症结的随意滋生,力争能够从根子上予以矫正。二是以各检查组为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并以工作性质写出行业性小结,报市局职能科室(或下属单位)进行汇总总结,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五、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构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组,加强对此次整顿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各处、所、中心也要成立专门组织,并着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此次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每一阶段都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检查。确保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同时,针对整顿规范中发现和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掌握相关事实和根据,依据法律法规,根据管辖范围,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手段,该警告的给予警告、该停业的要责令其停业、该责令改正的坚决责令予以改正;对性质恶劣的要严格依程序报送上级部门吊销执照,终身不得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对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和机构要严厉查处,坚决取缔;对违纪和触犯刑律的要移送纪律检查部门和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3、加强信息通报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处、所、中心在整顿工作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信息通报工作,对每一阶段的工作动态都要以信息及时上报市局。此项工作将被列入对每个单位的年底考核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