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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2007年10月16日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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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晋城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汇编》。此次汇编截至2006年3月31日止,共汇编财政专业执法依据37件,其中:法律8件,行政法规6件,地方性法规3件,部门规章17件,省政府规章3件;共汇编行政执法行为109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理处罚95项,行政强制3项,其它执法行为8项。本《汇编》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可作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监督财政执法行为的参考。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晋城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6、《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7、《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8、《山西省罚款、没收财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授权执法主体

  无

  二、行政执法依据(注1)

  (一)专业执法依据

  1、法律(8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

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国人大

1995.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5.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

1994.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0.3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2、行政法规(6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5.11.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国务院

1985.7.2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10.15

4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

2001.1.1

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1.11.16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5.2.1

 
3、地方性法规(3件)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7.30

2

《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7.30

3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1.1

 
4、部门规章(1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

1993.7.1

2

《企业会计准则》(注2

财政部

1993.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90.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

1993.12.23

5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5.3.1

6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5.3.1

7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

2001.2.20

8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财政部

2006.3.1

9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2002.1.1

   10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

1998.1.19

11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

1997.1.1

1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4.9.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5.9.4

14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5.10.1

15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4.9.11

16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

2004.9.11

17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财政部

2004.10.1

 
5、地方政府规章(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罚款、没收财务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1.1.15

2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省政府

1997.11.14

3

《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管办法》

省政府

1999.5.27

 
(二)、行政执法共同依据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0.1

11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省政府

2005.9.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

2005.9.1

 
 
  (三)配合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

2005.2.1

 
  (四)承办执法依据
  无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
  1、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2、会计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会计账簿监管登记。
  法律依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注3)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注4)。
  (2)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3)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注5)。
  (4)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5)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处罚(处理)种类: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6)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取消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注6)。
  法律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变更项目、标准、范围和变相收费。
  处罚(处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注7)。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8)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处罚(处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未按规定办理收费员证或未经年度审验收费。
  处罚(处理)种类: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未按规定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已纳入预算内的除外)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
  处罚(处理)种类:限期财政专户储存,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1)未按规定刊登、播放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内容广告
  处罚(处理)种类:限期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3)违反规定滥施处罚或随意扩大处罚范围,超过规定的罚款幅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乱罚款或没收财物。
  处罚(处理)种类:对其非法收入可责令其按规定退还被罚单位和个人,或没收上缴财政。
  法律依据:《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5)隐瞒预算收入。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预算法》第七十五条。
  (16)未按规定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纠正,警告,没收违法金额,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7)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8)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即偷税。
  处罚(处理)种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9)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处理)种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20)截留、挪用、转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逃避监督或将收费收入用于单位人员提成、乱发钱物。
  处罚(处理)种类:没收违法款额,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2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处罚(处理)种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2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处罚(处理)种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处理)种类: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25)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26)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7)截留、侵占、挪用、私分、调换、坐支罚没收入或财物。
  处罚(处理)种类:对其非法收入可责令其按规定退还被罚单位和个人,或没收上缴财政。
  法律依据:《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8)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29)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退还或追回国库库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
  (3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31)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或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追回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2)用预算外资金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追回,警告,没收资金,实物,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34)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
  (3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36)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注8)。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3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3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40)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注9)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41)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注10)。
  (42)未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刷或监制的票据执收预算外资金。
  处罚(处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3)私刻票据专用章,伪造、印制收费票据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其私印、伪造的票据和票据专用章,警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4)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未经批准而征收基金和集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5)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退还多收收入,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6)擅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销毁、涂改、丢失票据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停止收费。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7)不按规定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8)混淆使用各种票据,不按期报送会计报表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擅自核销票据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9)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票据、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或超过审批印制数量。
  处罚(处理)种类:取消指定印刷单位资格。
  法律依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50)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
处罚(处理)种类: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51)罚款、没收财物未使用规定票据。
  处罚(处理)种类:对非法收入可责令其按规定退还被罚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收入可没收上缴财政。
  法律依据:《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2)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接受检查。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53)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处罚(处理)种类: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5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处罚(处理)种类: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5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处罚(处理)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56)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57)未按规定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或将预算外资金交由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纠正,警告,没收违法金额,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8)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1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59)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60)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61)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四条。
  (62)公司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处理)种类:通报,罚款,吊销有关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63)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处理)种类:通报,罚款,吊销有关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
  (64)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6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处理)种类:通报,罚款,吊销有关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6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67)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68)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胁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9)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或任用会计人员不实行回避制度。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0)违反《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的。
  处罚(处理)种类:封存账簿。
  法律依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1)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管账簿。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供收据和发票。
  法律依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2)擅自从事代理记账。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停止代理记账,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7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处理)种类:吊销会计证,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74)擅自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推销属于监管种类会计账簿。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停止销售并封存账簿,就地销毁。
  法律依据:《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7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77)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78)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
  (7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处罚(处理)种类: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80)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81)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82)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83)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
  (84)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85)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86)采购代理机构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处罚(处理)种类: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87)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88)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处罚(处理)种类:不予退还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89)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处罚(处理)种类:中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90)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处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91)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92)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处罚(处理)种类: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93)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处罚(处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94)占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处罚(处理)种类:责令改正,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9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
  1、通知开户银行从单位资金账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法律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收入的,从其经费中扣除,或知银行强行划拨。
  法律依据:《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其它依法行使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其他依法实施的财政执法行为。
  1、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1)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4项。
  (2)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
  (3)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6项。
  (4)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8项。
  (5)国家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1项。
  (6)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8项。
  (7)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款核销。
  法律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6项。
  2、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注1:下述执法依据如有遗漏、不当之处,具体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注2:《企业会计准则》已以财政部33号令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注3: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下同。
  注4: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
当收缴国库。下同。
  注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赋予财政部门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权,税收违法行为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为此财政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但与其他财政处理不同的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不可以直接收取应收的税款、滞纳金,而应通过税务部门予以收缴。
  注6:根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下同
  注7:根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下同。
  注8: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注9: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注10: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因此,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处罚。下同。
  注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有关法律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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