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工伤保险中心,各统筹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要求,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4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统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它亲属每人每月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四、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五、待遇审批
接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其他
(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五大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