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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2007年10月16日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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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共13 件,其中:法律1件,行政法规2件,部门规章8件,省政府规章2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2类,其中:行政处罚71 项,行政强制1项。以下内容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一、   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执法主体

晋城市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        专业执法依据目录(件)

1、法律(1)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2、法规(2)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10.21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5.2.1

3、部门规章(8)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

审计署

2000.1.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2号)

审计署

2000.8.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审计署

2001.8.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5号)

审计署

2004.2.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署

2004.4.1

6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审计署

2000.12.25

7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

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审计署

2000.12.25

8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4.5

4、地方政府规章(2)件

1

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

计监督实施办法

省政府

1995.11.10

2

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

省政府

2002.10.1

 

(二)        同执法依据目录(14件)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

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人大

常委会

2001.10.1

11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省政府

2005.9.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

2005.9.1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

涉及到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共16大类,71项。

1、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提供给审计机关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违法行为: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违法行为: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 为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4、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5、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6、违法行为: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7、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8、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9、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0、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1、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2、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3、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4、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5、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6、违法行为: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二)行政强制

涉及到审计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一大类。

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强制措施: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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