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附件
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取得实效,全面提升我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进一步加强《种子法》等相关法规、条例宣传力度。规范我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依法从业的良好氛围,强化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能力,加强省市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保障我市林业扶贫种苗供应,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统筹调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培红(市林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白文瑞(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张前林(市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市森林公安局、市林木种苗站、市科技科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木种苗站,办公室主任:李志强,办公室副主任:原新生,成员:董海华、韩丽琴。
三、活动内容
(一)配合省厅完成《连翘育苗技术规程》、《沙棘育苗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二)加强执法培训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全市林木种苗执法培训活动,提高我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广泛宣传《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全市种苗从业人员法制观念。
(三)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1.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我市所辖区域内育苗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特别是干果经济林苗木的生产、经营环节。对检查中:无证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无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种苗、标签填写不规范或者涂改标签的行为;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行为;应当使用良种而未使用良种的行为;未审先推、抢采掠青、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规范重点造林工程种苗使用环节。组织开展重点造林工程种苗供应和使用环节检查,特别是对全市造林扶贫工程中的苗木使用进行检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对用于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和太行山绿化工程等重点造林工程的林木种苗进行重点检查,杜绝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档案不全,质量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用于重点林业工程。
(四)种苗质量抽查。对全市重点造林工程苗木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造林工程使用苗木的“三证一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合格证、苗木合格证、种苗标签)及档案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双随机抽查。市林业局按照3%--10%的比例,对持有本市辖区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对于生产经营档案不全、标签使用不规范的企业进行处罚,并书面报送抽查结果。
四、活动安排
按照省厅安排,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从2018年4月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4—5月)。全市统一动员部署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并下发活动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5—10月)。按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内容,有序组织实施。
(三)活动总结(10—11月)。对我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进行总结,对种苗违法案件进行跟踪查处。市林业局将对此次活动组织开展好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执法工作不力、有案不查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成果应用
1.对在执法检查和种苗质量抽查中发现的种苗违法线索,认真核实,依法查处。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2.对种苗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