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办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8条: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并遵守驯养繁殖的有关规定。以经营为目的的驯养繁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建立驯养繁殖管理档案和资料统计制度。
二、办事指南
养殖人须提供的资料
1.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
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资源来源证明材料;
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养殖人带上以上资料到县林业局进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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