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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2007年10月22日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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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晋市政发〔2005〕22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6年5月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14件,其中:法律3件,行政法规3件,地方性法规3件,部门规章3件,省政府规章2件;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行为共计44项(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行政处罚21项,违反矿产资源法实施行政处罚10项,违反测绘法实施行政处罚13项)。以上内容已经2006年5月22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执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二)注:职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有:

  (1)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一队(2)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二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执法依据(15件)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2.1

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5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

2004.7.1

7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

1998.9.29

8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山西省人大

2001.1.1

9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

1997.7.30

10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西省人大

1999.9.26

1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

国土资源部

2004.12.1

12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1999.3.2

13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3.1

14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土地局

1999.12.18

15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1995.8.29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0.1

11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省政府

2005.9.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

2005.9.1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20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设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⑵、《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建设项目用地

  设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征收土地

  设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采取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审批

  设立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6、采矿权延续登记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7、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8、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登记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9、采矿权转让登记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

  10、申请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设立依据:《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1、探矿权转让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12、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设立依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1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

  设立依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14、本级管理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地籍测绘项目设计书审核

  许可依据:《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6、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城市、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省内中等城市和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初审

  设立依据:《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七条

  17、测绘项目登记

  设立依据:《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初审

  设立依据:《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

  设立依据:《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七条

  20、复垦后土地验收

  设立依据:《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二)行政处罚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21项)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
  
  ⑴、没收违法所得;

  ⑵、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建筑;

  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违法建筑;

  ⑷、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50%以下罚款(处以罚款不低于其违法所得25%);

  ⑸、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⑹、构成犯罪的,依刑法二百二十八条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2、破坏耕地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责今限期改正或治理;

  ⑵、可以并处耕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⑶、构成犯罪的,依刑法三百四十二条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五十三条

  3、拒不履行复垦义务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责令限期改正;

  ⑵、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五十四条

  4、非法占地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

  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⑵、对违反土地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⑶、对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没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⑷、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⑸、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⑹、构成犯罪的依刑法三百四十二条处罚; 

  ⑺、拆除违法建筑;

  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5、非法批地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许可、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批准文件无效;

  ⑵、给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⑶、构成犯罪的依刑法四百一十条处罚;

  ⑷、收回非法使用的土地;

  ⑸、拒不退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

  ⑴、构成犯罪的依刑法四百一十条处罚;

  ⑵、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7、擅自划拔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许可

  处罚内容:

  ⑴、批准划拔的文件无效;

  ⑵、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⑶、构成犯罪的依刑法四百一十条处罚。 

  处罚依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8、擅自改变批准建设用地用途从事生产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责令限期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⑵、逾期不办理的,责令交还土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9、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责令交还土地;

  ⑵、处以每平米10元以上30元下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的情况)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⑴、责令限期改正;

  ⑵、没收非法所得;

  ⑶、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1、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办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12、临时使用耕地期满1年拒不恢复耕地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 

  ⑴、责令限期改正;

  ⑵、可以处以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责令限期改正;

  ⑵、逾期不改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15、逾期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费用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⑵、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16、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7、不按时申请土地证书年检

  处罚种类:

  撤销行政许可

  处罚内容: 

  ⑴、责令限期申请检验;

  ⑵、检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告其证书无效。

  处罚依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18、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未将土地收益上交

  处罚种类: 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缴纳

  处罚依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19、闲置土地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1年以下2年以内未使用,缴纳闲置费; 

  ⑵、连续2年未使用原批准的政府无偿收回使用权。

  处罚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

  20、应开垦耕地而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耕地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收取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8—12倍的开垦费

  处罚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

  21、应复垦而无条件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收取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土地复垦费 

  处罚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违反矿产资源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10项)

  1、无证开采(私开矿)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内容:

  ⑴、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

  ⑵、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⑶、可以并处违法所的30%以上,50%以下罚款;

  ⑷、拒不停止开采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责令

  停止开采之日起30日内强行封闭井口,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⑸、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2、非法转让出租探矿权采矿权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处罚内容: 

  ⑴、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⑵、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得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越层越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⑵、赔偿损失;

  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⑷、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已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按法律法规最高标准予以处罚,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⑸、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照宪法第一百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⑵、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5、无证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勘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⑴、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

  ⑵、没收违法所得;

  ⑶、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罚款;

  ⑷、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质环境破坏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⑵、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7、非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⑴、有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⑵、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8、矿山企业不履行税费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内容: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补偿费3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期其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矿补费征收规定》第十四条

  9、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⑴、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⑵、以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

  ⑴、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违反测绘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13项)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2、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和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3、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4、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和以其他测

  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拟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质证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5、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和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6、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7、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8、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和逾期不汇交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汇交,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且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具有直接责任的后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9、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测绘资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10、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错绘、漏绘、泄密的。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危害国家主权或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1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

  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人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测量标志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1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或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并处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处罚种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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