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落实国家和省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办法。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全市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市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制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审核或审批矿业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发证;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勘察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保护、勘查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承担全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在我市境内开展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负责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管理。
(十八)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发文件(函)的审核与印发、会议组织、文秘处理、通讯报道、信息综合、档案、保密、接待、机关财产管理等;负责全市系统依法行政;负责局机关窗口办文;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负责局机关应急管理、综合治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劳动技能鉴定的初审上报;负责全市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负责国土资源所建设;负责全市系统干部考核、任免、备案、交流;负责全市系统干部职工录用、调动、聘任的监督管理和人事档案收集。
(三)规划科
负责全市土地、地质、矿产、测绘规划及相关的专业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负责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规划执行情况的审查及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和测绘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旧村整理、市区城中村改造等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审核和批复,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依法行政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四)财务征管科
负责全市国土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的预决算;负责财政拨付经费的管理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征收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五)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负责土地调查、分等定级及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由国土测绘院承担;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地价管理和应由市局备案的宗地地价备案;负责市区基准地价的评定及更新;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年检过程中的监管;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六)耕地保护科
负责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及耕地补充保证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非农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的审核报批;负责居民点规划用地范围外新征建设用地的监管;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的具体事务由国土规划院、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担;负责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报批、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置换用地复垦的检查验收。
(七)土地利用科
负责全市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负责市区内建设项目供应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具体事务由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承担;负责居民点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征建设用地的监管;负责市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及土地交易和土地收购储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区土地出让计划、项目供地方案、发布出让信息,市区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具体事务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公开出让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和监督及市区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审核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市级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清算。
(八)矿产资源管理科(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登记、转让及审核报批;负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的核定和考核;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系数的核定和考核;负责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检查及统计年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山企业储量地质测量年报及越层越界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评估管理及矿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市场管理。
(九)地质勘查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并监督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已设立探矿权的转让、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国家和省级发证的境内天然气、煤层气等矿产资源探矿权;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探矿权市场;负责征收探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参与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地质环境科
负责编制实施市级地质环境综合规划,组织全市地质环境调查;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工作,指导地质公园保护与建设;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网站的统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勘查、监督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一)测绘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测绘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查上报和年检,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确认和质量监督;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的审核,负责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
(十二)执法监察科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协调指导和违法行为的组织查处,负责查处案件的审理,具体违法行为查处由执法监察队负责;负责执法监察责任制和内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的联络和活动组织;负责基层信息员、协管员的协调指导;负责全市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