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
办理对象 |
违法的统计调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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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条款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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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法定流程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统计执法大队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凤台西街恒信大厦510房间 |
联系方式 |
0356-206061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办理时限 |
十五个工作日内 |
办理方式 |
市级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和企业, |
应用主题 |
其它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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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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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
晋城市统计局内外网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