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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2007年10月20日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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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晋市政发[2005]2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  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  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33件,其中:法律13件,行政法规4件,地方性法规4件,部门规章10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2类,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3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年5月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〇〇六年五月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执法主体:晋城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

(二)授权执法主体:无

二、执法主体依据(33件)

专业执法依据(33件)

1、法律(13件)

2、行政法规(4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88.2.2制订

1993.8.1修改并发布

2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188

1995.12.12

3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1991.4.5

4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

2004.6.29

3、地方性法规(4件)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或者

批准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

1986.5.16

2

山西省实施职业教育办法

山西省人大

1997.9.28

3

山西省实施教师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

1996.8.1

4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

1995.11.25

4、部门规章(10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

1983.2.20

2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

1983.2.20

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

1983.2.20

4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家教委

1990.2.1

5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国家体委

1990.3.12

6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卫生部

1990.6.9

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02.9.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委

1992.3.14

9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

1991.4.26

10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

1998.3.6

5、地方政府规章(2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或者

批准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山西省

人民政府

1999.5.4

2

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山西省

人民政府

2002.9.1

三、行政执法行为(2类)

(一)行政许可:(5项)

1、教师资格认定(高中、中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13条。

2、筹设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13条。

3、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14、17条。

4、职业高级中学设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17条。

5、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项)。

(二)行政处罚。(3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处罚种类: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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