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审批 |
办理对象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办理条件 |
①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竣工; ②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批意见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③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生产能力、污染处理能力已达到相关标准。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①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②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③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 ④现场验收组验收报告。 |
办理流程 |
受理(5天)----现场踏勘(5天)----批复(5天)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环保局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政务大厅 |
联系方式 |
0356-2229322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15日 |
办理方式 |
市级单独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和企业,投资者, |
应用主题 |
环保绿化 |
表格下载 |
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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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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