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办理对象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1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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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项目已经过环境影响审批,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相关资料; ③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④有限期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
办理流程 |
受理(5天)----审核(5天)----发证(5天)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环保局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政务大厅 |
联系方式 |
0356-2229322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15日 |
办理方式 |
市级单独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和企业,投资者, |
应用主题 |
环保绿化 |
表格下载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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