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 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 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 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 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