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 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应履
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同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应急救灾任务;
(二)落实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减灾措施,组织岗位应急反应训练;
(三)检查、监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四)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测和地
震灾害损失评估。
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 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