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办理对象 |
公民、企业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21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下达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或将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除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核、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
办理条件 |
市及市以下新、改、扩建工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1、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2、经批准的立项文件;3、场地规划图(现状图);4、地质勘查报告(工勘报告);5、地震动参数确定报告(或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2、3项为必须项、4、5项根据具体工程确定的选择项) |
办理流程 |
受理、踏勘、审核、决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政务大厅地震窗口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泽州路458号 |
联系方式 |
0356-2229326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
办理时限 |
3天 |
办理方式 |
单独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和企业, |
应用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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