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6)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7)指导和按规定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8)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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