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74号)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构建防范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受理、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承担全市食品行业、药品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和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市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县(市、区)所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性质认定和相关责任界定。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全系统包括市本级和下属单位事业单位6个,包括: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级 晋城市食品药品稽查队 晋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晋城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开发区食品药品稽查队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第二部分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变动情况说明 2016年综合收支决算数4724.1万元,2015年综合收支决算数4447.2万元,2016年比2015年增加276.9万元。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数4622.76万元,年初预算数1816.4万元,调整预算数2806.36万元,增加原因为中央补助资金用于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追加人员经费。 (二)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24.85万元,2016年年初预算数39.5万元,实际支出数比预算金额减少14.65万元。公务用车费用24.77万元,年初预算数39.4万元,实际支出比预算数减少14.63;公务接待支出经费0.08万元,年初预算数0.1万元,实际支出比预算数减少0.02万元。2016年无因公出国,无公务用车购置,公务接待1批次6人。 (三)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0.6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5年增加2.81万元,增长2.6%。主要原因三名第一书记下乡费用。 (四)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部门应当按照如下格式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车辆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单位没有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参照公开模板进行专业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