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服务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研究提出扶持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园区建设。
(三)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近期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指导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全市各类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改革、改组、股份制改造及融资上市有关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
(五)对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实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规范企业行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及创新基地建设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承担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息化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请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创新基金项目。
(六)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环境的措施和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建议;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市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和省级财政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参与市级财政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有关资金项目。
(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及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外事、外经、外贸、外资引进、利用的有关工作;组织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和扩大就业;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组织的相关工作,扶持各类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环保节能、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职业卫生、质量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十一)提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指导各县(市、区)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思路,研究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十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安全生产管理;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组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督查、档案、机要、信访、提案、保密、印鉴、会务、保卫、行政、后勤和机关建设等工作;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改革方案,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近期规划和远景目标,并在实施中进行指导和督促;协调工商、金融等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诚信守法经营。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人事、职工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人才开发、职工教育、职称评定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监督检查有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建议;指导各类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改革及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有关工作;引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类型划分;督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四)经济监测科
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方向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承担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负责省、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和财政有关专项扶持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和能源基金等其他有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初审、申报;负责本系统基建项目管理;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运行态势和发展特点;组织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数据、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参与组织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五)技术开发科
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职工培训措施,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人才开发、引进以及职工教育、技术进步、产品开发及创新基地建设等工作;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参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的有关工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学研联合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外事、外经、外贸的有关工作,组织产品展销等活动;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申报工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配合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质量管理工作。
(六)民营经济指导科
贯彻落实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指导民营企业体制创新工作;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业发展方向;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布局结构调整和建设的有关工作;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及县区间企业间的协作联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诚信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保节能、劳动用工等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安全生产管理;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财务融资科
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财会队伍建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工作;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经济效益考核评价;监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环境的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直接融资工作,引导、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用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及评价体系;引导和规范信用与担保行业发展,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支持计划;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中小企业局(晋城市民营经济管理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