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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小企业
2012年11月06日 11:22:07    来源:365外围投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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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市直相关企业: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制定了《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中小企业局
                                                 2012年10月9日

    附件

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创业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强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联合印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老字号、驰名、著名品牌连锁经营水平项目;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与装备、汽车、船泊、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军工等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宽带和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改善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创业、管理、融资、质量、运行监测、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专业服务企业机构的业务补助、服务设施、工作环境的改造升级;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业、软件和信息业等服务业企业;支持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对符合支持重点的项目,可选择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支持,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支持。

    2、对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合同,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3、对投资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补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30%。

    第九条  专项资金要不断创新支持方式,适时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基金,扩大财政资金倍数。具体办法将依据上级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申请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下资料照此办理);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企业所在地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完税清单,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及完税清单;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建立项目库,落实备案制度,提出本地年度实施方案,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有关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向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本辖区范围内申报的项目认真筛选、严格审核,对项目的申报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要对各县(市、区)推荐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对市级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严格审核,必要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察看。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必要论证的项目聘请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最终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将资金到位时间和额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向市财政局报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县(市、区)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市中小企业局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与此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编:莫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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