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晋城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局办公楼302房间,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56)6996265
传真号码:(0356)6996225
通信地址:晋城市凤台东街131号,晋城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480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
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依申请公开流程图》。(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