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网络经营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0条 |
许可条件 |
①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③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④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⑤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⑥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数量限制 |
根据晋文办发(2005)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通知》 |
办事程序 |
受理(1天) - 审核(1天) - 现场踏勘(2天) - 决定(1天) |
承诺时间 |
5 |
申报材料 |
①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③资金信用证明;
④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⑤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
年检时间 |
依照省文化厅文件 |
年检办法 |
连锁网吧由网吧申请、填表,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签注意见,连锁总部统一到省厅审核换证;单体网吧由网吧申请填表,由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签署的年度审核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到省厅领取相应数量的证照自行组织换发证照。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协办单位 |
文化市场稽查队 |
监管办法 |
①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②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市场办和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
③纪检监查室对市场管理的工作进行督查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