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批 事 项 指 南 表 |
办理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
事项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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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 |
办理电话 |
0351-3580105 |
工作内容 |
受理—审查—公示—决定公告—发证 |
申 报 材 料 |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办理依据 |
《建筑法》第12、13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 |
工作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对象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初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