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化学危险品性质的农药经营许可 | 
  
    | 设立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17条,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第13条。  | 
  
    | 许可条件 |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①农垦系统只限于经营本垦区使用的农药产品; 
      ②粮食系统只限于经营防治贮粮害虫药剂; ③日用百货等商店只限于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④农林科学院(所)校于1998年底以前已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经营农药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限于经营用于新技术开发、技术承包等方面的农药产品。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事程序 | 
    受理(0天) - 审核(1天) - 现场踏勘(1天) - 决定(1天) - 发证(0天) | 
  
    | 承诺时间 | 
    3 | 
  
    | 申报材料 | 
    ①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农药经营单位主管单位证明; ③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有关合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 年检时间 | 
    每年1-3月份年检一次 | 
  
    | 年检办法 | 
    《山西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县年检由县(市、区)年检。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协办单位 | 
    无 | 
  
    | 监管办法 | 
    ①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 
      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生产经营户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经营技术人员进行适时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