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产地植物检疫 |
设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3、11条 |
许可条件 |
①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
数量限制 |
无 |
办事程序 |
受理(0天) - 审核(1天) - 现场踏勘(1天) - 核准(1天) - 收费(0天) - 发证(0天) |
承诺时间 |
3 |
申报材料 |
产地检疫申请书一式两份 |
年检时间 |
无 |
年检办法 |
无 |
收费标准 |
按有关规定收取, |
收费依据 |
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
协办单位 |
无 |
监管办法 |
①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
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③对技术人员进行适时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