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设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 |
许可条件 |
①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②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③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 |
数量限制 |
无 |
办事程序 |
受理(0天) - 核准(3天) - 收费(0天) - 发证(0天) |
承诺时间 |
3 |
申报材料 |
《调运检疫申请表》一式两份 |
年检时间 |
无 |
年检办法 |
无 |
收费标准 |
按有关规定收取, |
收费依据 |
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
协办单位 |
无 |
监管办法 |
①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
②各级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检疫人员的监督;
③对检疫人员进行适时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