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设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  |  
  
    | 许可条件 | 
    ①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②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③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事程序 | 
    受理(0天) - 核准(3天) - 收费(0天) - 发证(0天) |  
  
    | 承诺时间 | 
    3 |  
  
    | 申报材料 | 
    《调运检疫申请表》一式两份 |  
  
    | 年检时间 | 
    无 |  
  
    | 年检办法 | 
    无 |  
  
    | 收费标准 | 
    按有关规定收取,  |  
  
    | 收费依据 | 
    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  
  
    | 协办单位 | 
    无 |  
  
    | 监管办法 | 
    ①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 
      ②各级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检疫人员的监督; 
③对检疫人员进行适时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