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 |
许可条件 |
①具有繁殖种子和隔离和培育条件; ②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③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④具有相适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另外:(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
数量限制 |
无 |
办事程序 |
受理(0天) - 审核(3天) - 现场踏勘(5天) - 决定(4天) - 发证(1天) |
承诺时间 |
13 |
申报材料 |
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②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④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⑤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⑧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
年检时间 |
无 |
年检办法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事项, |
收费依据 |
无 |
协办单位 |
无 |
监管办法 |
年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