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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7年09月05日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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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

  沼气秸秆气都是易燃、易爆、有毒气体,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安全工作十分重要。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的发生,高效、有序、及时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市政发[2007]9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7]48号)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预见的沼气秸秆气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沼气秸秆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积极配合处理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知识的宣传,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工程运行的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及时,果断处置。出现农村沼气秸秆气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四条  根据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沼气秸秆气应急工作。

  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农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审计局、环保局、安监局、畜牧局、质监局、电力公司、通信部门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发展形势,判断紧急状态,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沼气秸秆气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下设晋城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农业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单位指定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局。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沼气秸秆气建设与运行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二)按照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单位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各有关县(市、区)组织沼气秸秆汽化站重建和恢复生产。

  (二)市发改委负责完善市级应急网络建设。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市安监局根据工作职责或市政府授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五)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加强网络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六)市民政局负责在接到实情报告后及时汇总上报,并根据实情与财政部门会商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并及时发放。

  (七)市建设局要按照《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现场灭火和安全,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协助政府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

  (九)市卫生局负责现场救护工作,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十)市商务局按照各级职能分工负责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供应工作。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相关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

  (十二)市质监局负责监测沼气秸秆气相关设备质量。

  (十三)市畜牧局负责畜牧防疫和组织养殖场的恢复与重建。

  (十四)市电力公司负责应急事件的电力保障。

  (十五)通信部门负责应急事件的通信保障。

  (十六)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保证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市、县(市、区)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县(市、区)指挥部(工作机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十条  沼气秸秆气经营单位(或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市、区)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县(市、区)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县(市、区)工作机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地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农村沼气秸秆气经营和管理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沼气秸秆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沼气秸秆气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预测到可能发生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级指挥部报告。市人民政府对特别严重的预警,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全事故级别,采取分级响应的办法:Ⅳ级(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启动县级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或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Ⅲ(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或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和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对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农村沼气秸秆气Ⅲ(较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农村沼气秸秆气Ⅲ(较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派人员深入事故现场。

  (三)接到各地的农村沼气秸秆气Ⅲ(较大)安全事故报告和救援,应立即做出准确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直有关单位和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和县级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事故动态,并及时上报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卫生等各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困难救济及灾后重建工作。

  (三)迅速执行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七条  农村沼气秸秆气经营和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响应程序:

  (一)在公安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工作。

  (二)立即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报告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执行上级应急机构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八条  应急终止

  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县级指挥部(工作机构)都要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或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有关单位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经费。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局以及各沼气秸秆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市、县(市、区)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单位(工作机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要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既熟悉日常业务管理,又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求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要组织好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一)沼气秸秆气抢险力量:主要由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
  (二)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三)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沼气秸秆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沼气秸秆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做出规划,增加投入,加强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参与农村沼气秸秆气应急工作的市、县(市、区)有关单位,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将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要求和市指挥部指令实施农村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
  (二)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时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四)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的。
  (五)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县(市、区)农村沼气秸秆气应急预案。沼气秸秆气经营单位(或个人)要根据市、县(市、区)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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