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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18〕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禁设区域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市场秩序的原则,结合晋城实际梳理编制了《晋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以下简称《禁设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设清单》所列事项,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禁止设立区域。《禁设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禁设依据和城市规划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

  二、从事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农民可以依法将位于农村的自有住宅作为“农家乐”住所(经营场所)。以上两种情形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

  三、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时,实行形式审查,如发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禁设清单》所列特定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的,依法依规不予登记。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五、对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对于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六、市场主体要自觉遵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不得违法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晋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06-27 09:31:57晋市政发〔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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